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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史簡介組織章程理監事簡歷各縣市委員會
第1章~第2章第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

 

第三章 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榮譽會員
第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由理、監事五人以上推薦,並按規定要件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得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人數(含團體會員之代表人)不得超過(含)三百人,預備會員及榮譽會員則不在此限。
(備註:本條款業經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時間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一、 團體會員:
 

1.

省(市)、縣(市)體育會所屬游泳組織。
  2. 專科以上學校游泳代表隊。
  3. 重要工商團體游泳代表隊。
  4. 省(市)級以上機關游泳代表隊。
  5. 國軍游泳團隊。
  6. 其他水上活動、相關之社團、俱樂部等設立已滿三年,會員人數在百人以上且具備相當設備規模者。
二、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
 

1.

國內外大專體育科、系畢業,從事游泳工作著有績效者。
  2. 曾受短期體育專業訓練,從事游泳工作滿五年著有績效者。
  3. 曾經主管機關檢定合格,從事游泳工作滿三年著有績效者。
  4.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游泳運動比賽或會議者。
  5. 曾任本會理事、監事、委員或參加本會舉辦各項專業講習成績合格者。
  6. 對本會各項活動之推行有績效者。
三、 榮譽會員:襄贊本會各項活動,聲譽素孚,經理事會推薦者。
四、

預備會員:凡合於個人會員之要件,並經本會審查通過尚未遞補正式會員之前,均得為預備會員。(曾任本會各項職員者,得優先遞補之)。
(備註:本條款業經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時間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如左∼

1.

發言權。
2. 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比賽。
4.

其他應享之權益,但榮譽會員及預備會員僅具備本條第三款之權利。
(備註:本條款業經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時間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如左∼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3. 按時繳納會費。
4. 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事情之一者得註銷其會員資格∼

1.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 褫奪公權者。
3. 受刑事處分者。
4. 不遵守本會會章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
5. 違反業餘運動規定者。
6. 經本會催繳通知後三個月內仍未繳納者。
(備註:本條款業經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時間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
7. 團體會員會務活動陷於停頓達一年以上者。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暨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分別組織之。並以得票數次多之十一人(人團法規定不得愈應選名額三分之一)為候補理事、三人(人團法規定不得愈應選名額三分之一)為候補監事,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得依次遞補之。
(備註:本條款業經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時間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
第十二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常務監事三人,分別由全體理事、監事互選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一至五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均為四年,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另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常務監事互選之,負責監事會議之召集並任主席。
(備註:本條款業經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時間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
第十四條: 本會置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其名額至多與理事人數相同,及顧問若干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並得置副秘書長一至三人襄助之。
第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以下,分設行政、輔導、競賽、訓練、國際關係及研究發展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幹事若干人。為配合作業活動需要,並得設置各種專業委員會──教練委員會、裁判委員會、跳水委員會、水球委員會、長泳委員會、成人游泳委員會、花式游泳(水上芭蕾)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 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組組長、各組副組長、各委員會委員暨召集委員(主任委員)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幹事則由秘書長簽請理事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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